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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020 C 68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716—2012 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Rules fo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of the Explosion-proof Automobiles in Gate of Factories 2012 - 11 - 06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12 - 06 实施 发 布 DB34/T 1716—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蚌埠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伏满、汪艳娥、王旭、刘东枭、蔡光辉、靳松、许迪。 I DB34/T 1716—2012 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Ⅱ类爆炸性混合气体、蒸气环境和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环境用且纳入《特种设备目 录》的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但不适用于含有二硫化碳的可燃性气体和蒸气 的场所以及煤矿井下和炸药粉尘环境用车辆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9854-2005 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炸性环境 含有爆炸性混合物的环境。 3.2 爆炸性混合物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薄雾、粉尘或纤维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整 个范围内传播的混合物。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 含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 DB34/T 1716—2012 3.4 爆炸性粉尘环境 含有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3.5 可燃性粉尘 与空气混合后可能燃烧或闷燃、在常温常压下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 3.6 最高表面温度 电气设备在容许范围内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暴露于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表面的任何部分,不可 能引燃电气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最高温度。 3.7 温度组别 按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划分的组别。 3.8 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 措施的场所。 3.9 区域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 0 区、1 区、2 区;根据可燃性粉尘 与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厚度分为 20 区、21 区、22 区。 3.9.1 0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9.2 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3.9.3 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2 DB34/T 1716—2012 3.9.4 20 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 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 3.9.5 21 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 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 燃性粉尘与空气的场所。 3.9.6 22 区 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 在粉尘并且产生可燃粉尘空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 为21区。 3.10 级别 3.10.1 3G 级车辆 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2区的车辆,它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能保持所需的防爆 水平。 3.10.2 2G 级车辆 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1区的车辆,它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和即使在本身发 生可预见故障时都能保持所需的防爆水平。 3.10.3 3D 级车辆 用于潜在爆炸粉尘性环境中22区的车辆,它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能保持所需的防 爆水平。 3.10.4 2D 级车辆 用于潜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21区的车辆,它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和即使在本身发 生可预见故障时都能保持所需的防爆水平。 3 DB34/T 1716—2012 4 一般规定 4.1 检验必须至少有两名以上取得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资格并经过培训具备防爆知识的人员实施 现场检验。 4.2 检验现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 4.3 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并依据本标准制定检验方案。 4.4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5 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按图 1 进行。 接受检验申请 环境及有关资料确认 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粉尘环境 区域的划分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和可燃粉 尘的分级和分组 制定检验检测方案 确认仪器、设备状况 现场检验检测条件确认 现场检验检测安全确认 现场检验检测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 型式、级别和组别 符合 GB50058 其它防 爆要求 检测数据记录与整理 检验结论或出具检验意见 通知书 出具检验报告 图1 检验检测工作流程 4 符合 GB19854 的防爆要求 DB34/T 1716—2012 4.6 环境及有关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防爆相关的资料:防爆区域等级划分图或说明资料,危险物质的化学名称或物理化学性能说明 资料,整机防爆合格证,必要时提供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电气部分防爆合格证、机械 部分无火花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电气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等整套随机资料以及使用资料。 b) 了解被检验场所环境和设备运行状况。 4.7 从事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防爆现场环境和检 验工作的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其配备的数量和精度必须满足附录 A(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必 备仪器设备)的要求。 4.8 现场检验检测条件: a) 露天防爆起重机的检验应在无大雨、大雪的情况下进行。 b) 检验现场应清洁,不应有与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检验的警示牌。 4.9 现场检验检测安全要求 4.9.1 安全负责人应检查确认是否穿戴防静电的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准备妥当,并检查 随身携带的可能引起火源的物品。 4.9.2 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遵守使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0 记录整理和出具《特种设备隐患整改通知书》 4.10.1 现场检验检测的数据应记录在原始记录中,并应有检验和校核人员签字,检验原始记录应用钢 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严禁涂改;改错宜采用杠改法,并应有修改人员签字。 4.10.2 现场检验工作发现的问题,结束后若需要出具《特种设备隐患整改通知书》,检验人员应在现 场出具,并经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签字。 4.11 判定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附录C 《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中注有 目*的项)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C 《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中未注有“*” 的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5 项(含5项)。 4.12 出具检验报告 4.12.1 现场检验完成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4.12.2 检验报告项目、内容和格式见附录 C(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4.13 检验周期 防爆起重机的检验周期一般为 1 年。 5 检验检测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 5.1 技术文件审查 5.1.1 防爆车辆的选型 查验车辆防爆等级文件、工作环境防爆分区等认定文件,确认车辆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车辆的防爆型式与使用环境的爆炸性危险程度相适应; b) 车辆的温度组别与使用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引燃温度相适应; 5 DB34/T 1716—2012 c) 车辆的防爆级别与使用环境里爆炸性混合物级别相适应,符合或高于环境条件的防爆车辆才能 进入工作场所作业。 5.1.2 制造相关文件的审查 5.1.2.1 查验制造商应向使用单位提供防爆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 式试验合格证明及由国家认可的防爆产品试验机构出具防爆证书。 5.1.2.2 查验皮带、轮胎、电机、电控、蓄电池、灯具、开关、喇叭等部件的防爆证书及防爆标志; 查验所有隔爆罩的有效证书或试验报告及防爆标志;其他相关资料查验。 5.1.2.3 审查制造商提供的使用手册或说明书应符合 GB 19854-2005 的要求。 5.1.3 使用相关资料的审查 5.1.3.1 使用单位应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车辆使用说明手册等资料制定相关制度并填写使用记录(记录 包括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5.1.3.2 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提供上一年度的检验报告及注册登记等相关资料。 5.2 整车检查 外观检查整车是否符合下列条款的要求。 a) 发动机、底盘的编号。 有打刻在气缸上易见部位清晰字样的编号(包括出厂时间),底盘有打刻在车架主体上易见部位清 晰字样的编号(包括出厂时间)。 b) 车容、车貌及各部机件完整性。 车容整洁,各项设备齐全有效;车辆车身周正,车身两侧不得有超出车身外廓的突出物(后视镜除 外),车身蒙皮应平整,漆面整洁、颜色协调,不锈污;车辆根据需要应配备随车灭火器。 c) 电位平衡。 2 车辆上所有大于 100 cm 的金属部件都应连接到车架上,以保持电位平衡。如果这些部件固定牢固, 并与车架有良好的金属接触,则不必用单独的导体把这些部件连接到车架上。 d) 车辆后视镜、雨刷器。 车辆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面后视镜;后视镜安装位置、角度适宜,应能使驾驶员看清车身左右外 侧、车后 30 m 以内的环境情况;前风窗玻璃应装设有效的刮水器。 e) 车轮的防护装置。 车轮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装置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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