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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60 X 11 DB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 52/T 889—2014 地理标志产品 岩脚面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Yan Jiao noodle 2014 - 03 - 25 发布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5 - 25 实施 发 布 DB52/T 889—201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 1 4 术语和定义 ........................................................................ 1 5 要求 .............................................................................. 2 6 试验方法 .......................................................................... 3 7 检验规则 .......................................................................... 4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 5 9 保质期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岩脚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示意图 ................................ 6 I DB52/T 889—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指导原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果和编写》和 GB/T 17924-2008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岩脚面”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由六枝特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标准化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六枝特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六枝特区农业局、六枝特区科学技术发展局、六枝特 区卫生监督所、六枝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枝特区岩脚大畅面业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岩脚绿色食品 加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明洪梅、吴德茂、何世兰、杨林、田敏、张俊、金群英、王盛国、张植富。 II DB52/T 889—2014 地理标志产品 岩脚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岩脚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保护区范围内种植的优质小麦加工的小麦粉、当地地下水为原料(或添加食用盐、 食用碱等品质改良剂),经加工制成的“岩脚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T 5517 粮油检验 粮食及制品酸度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S/T 3202 面条用小麦粉 LS/T 3212 挂面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岩脚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域范围,见附 录A。 4 术语和定义 1 DB52/T 889—2014 LS/T 3212确定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岩脚面 采用保护区范围内种植的优质小麦经润麦、熟化加工的小麦粉和保护区范围内的优质饮用地下水经 和面、压片、切片、烘干,形成具有“香、弹、滑、脆”感官品质的挂面。 5 要求 5.1 原辅料 5.1.1 小麦粉 除应符合LS/T 3202的规定外,蛋白质应大于等于9.5%,脂肪应大于等于1.5%。 5.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5.1.3 碳酸钠 应符合GB 1886的规定。 5.1.4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2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感官要求 项 5.4 目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气味 正常,带麦香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外观 粗细均匀、光滑整齐、形态良好 烹调性 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有咬劲、柔软滑爽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要 DB52/T 889—2014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水分/ (%) ≤ 14.5 盐分(以 NaCI 计) / (%) ≤ 9.0 酸度/(0.1mol/L,NaOHmL/10g ) ≤ 4.0 不整齐度/ (%) ≤ 15.0 弯曲折断率/ (%) ≤ 15.0 熟断条率/ (%) ≤ 5.0 自然断条率/ (%) ≤ 8.0 烹调损失/ (%) ≤ 15.0 碳酸钠/ (%) 5.5 1.0~1.5 食品添加剂 5.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5.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6.1.1 外观、色泽、气味和杂质: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视法、鼻嗅 法、口尝(需要时熟化)法检查。 6.1.2 烹调性 按LS/T 32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1.3 规格 从样品中任意抽取挂面10根,用直尺 (1mm)测量其长度,测厚规(0.01mm)测量其厚度。计算算术 平均值。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2.2 盐分 3 DB52/T 889—2014 按GB/T 12457的规定执行。 6.2.3 酸度 按GB 5517的规定执行。 6.2.4 不整齐度、自然断条率、弯曲折断率、熟断条率、烹调损失。 按LS/T 3212规定的方法测定。产品长度小于180毫米时,以实际长度进行测定。 6.2.5 碳酸钠 按GB 1886的规定执行。 6.2.6 蛋白质 按GB 5009.5的规定执行。 6.2.7 脂肪 按GB/T 5009.6的规定执行。 6.2.8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Kg(不得少于20个最小包装), 随机抽样20包(样品量不得少于2公斤)。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检。 7.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规格、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不整齐度、 自然断条率、弯曲折断率、熟断条率、烹调损失、酸度、盐分。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5.3~5.6的全部要求及标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改主要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4 DB52/T 889—2014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 复检结果为准。 8 8.1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 应符合GB 7718、GB 28050、GB/T 191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规定》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 8.4 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阴凉、通风、干燥,不应直接接触潮湿地面,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措施, 不应与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一起存放。 9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8.2~8.4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采用纸箱包装时(密封),保质期在 8 -12 个月; b) 采用塑料包装时(密封),保质期在 6 个月以内; c) 采用普通纸包装时(不密封),保质期在 8 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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