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CCS A 20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2070.4—202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 4 部分:评鉴流程规 范 People's mediation in medical disputes Part 4:Review process specification 2021-01-25 发布 2021-02-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2070.4—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DB15/T 2070-202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结构共分为五部分: —— 第1部分:总则; —— 第2部分:机构建设规范; —— 第3部分:调解规范; —— 第4部分:评鉴流程规范; —— 第5部分: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 本文件为DB15/T 2070-2021的第4部分。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 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 保健医院、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莉、门德巴雅尔、黄利军、赵杰华、乌兰、李朝辉、张鹏飞、刘院君、陈建 斌、李存亮、贾彦飞、刘捷、李红军、王云飞。 I DB15/T 2070.4—202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 4 部分:评鉴流程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评鉴流程规范的评鉴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评鉴流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评鉴程序 4.1 启动评鉴程序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和调解工作需要,启动评鉴程序。 4.2 评鉴专家组成 参会专家为医学、法学等相关专业人员,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由当事人通过行业专家库随机 抽取。 4.3 评鉴要求 4.3.1 医学专家应能够对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 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进行说明。 4.3.2 法学专家应能够提出定责意见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4.3.3 医学、法学专家应能够提出医疗机构需承担责任情况的意见。 4.3.4 专家应填写评鉴意见书,明确案件中医疗机构需承担的责任比例和依据。 4.3.5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可参加评鉴会议,但无表决权。 4.4 评鉴流程 4.4.1 陈述与答辩 4.4.2 患方就纠纷事实与经过进行陈述。 4.4.3 医方就诊疗过程进行陈述,并就患方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解释或说明。 4.5 专家询问 1 DB15/T 2070.4—2021 专家组就纠纷事实与经过、诊疗过程分别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就当事人提出的医学、法学问题进 行解答或说明。专家询问结束后,当事人依次退场。 4.6 讨论 4.6.1 调解员陈述调查结果与双方争议焦点。 4.6.2 专家独立陈述意见;参会专家分别进行讨论,分析各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及比例等。 4.6.3 调解员只针对专家因案情提出的疑问进行答疑,不参与讨论。 4.7 决议 4.7.1 参会专家各代表 1 票。最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评鉴意见书》;专 家表决时应提出明确意见,不应弃权。 4.7.2 专家组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按照以下方式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处理,并形成《评鉴意见书》:多数 票认定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则最终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认定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 任。 4.8 评鉴结果应用 4.8.1 当事人均认可评鉴结果的,调解员根据评鉴结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计算赔偿金额并进行 调解。 4.8.2 当事人不认可评鉴结果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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