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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16 52 贵州省 地方 标准 DB52/T 1702—2022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 保障工作指引 Guidelines for the service assurance of scattered orphan and fact orphan 2022 - 12 - 13发布 2023 - 01 - 01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2/T 1702 —2022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工作原则 ................................ ................................ ........... 2 5 工作内容及要求 ................................ ................................ ..... 2 6 工作队伍 ................................ ................................ ........... 6 7 工作机制 ................................ ................................ ........... 6 参考文献 ................................ ................................ .............. 7 DB52/T 1702 —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百年养老事业发展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焱、沈浩、余丽红、罗兰、隋国辉、梅超南、黄琳、蔡山彤、张玲、李巧霞、 高晓凤、肖慧敏、陶景景、梅园、陈雯、杨帆。 DB52/T 1702 —2022 1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保障工作指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保障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则、工作 内容及要求、工作队伍、工作机制等。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散居孤儿 scattered orphan 由民政部门认定, 未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抚养而由与民政部门签订孤儿养育协议的监护人养育的孤 儿。 3.2 事实无人 抚养未成年人 fact orphan 具有本地户口,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 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 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 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3.3 “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 “one-stop” service platform 通过12349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按照“统一平台、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级介入、限时办理、 统一回复”原则,集中受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法规咨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线索、未成年人生 活困难求助、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与情绪抚慰、未成年人个案帮扶与转介及其他涉及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 投诉、举报、建议和咨询 。 DB52/T 1702 —2022 2 4 工作原则 兜底保障原则 4.1 为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医疗保障、康复保障、教育资助、住房就 业安置等方面的保障。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4.2 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优先并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 展权和参与权。 社会参与原则 4.3 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 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保障工作。 5 工作内容及要求 发现受理 5.1 5.1.1 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 主动发现需要救助保护的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 未成年人。 5.1.2 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 向社会公开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热线,集中受 理居(村)民委员会 、学校、医院、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社会公众 等报告的,及公安部门、媒体等其他 途径转介的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 信息。 5.1.3 根据受理信息, 通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相关工作人 员开展排查摸底 ,对涉及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 未成年人 的,向民政部门报告 ,按规定纳入服务保障范围 。 5.1.4 受理排查时,对 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 的,应立即向公安、民 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 救助保障 5.2 5.2.1 基本生活保障 5.2.1.1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省级相关标准发放,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按 照孤儿标准执行。 5.2.1.2 已全额领取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未成年人不再享受困 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5.2.1.3 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社会散居孤 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补差发放。 5.2.1.4 对已全额领取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或特困救助供养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 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5.2.1.5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在年满18周岁后,仍连续正常接受全日制国民教育且 无就业和财产收入的, 可继续享受 基本生活补贴至其毕业或离校。 5.2.1.6 符合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可由儿童福利机构 按照孤儿标准 集中养育。 DB52/T 1702 —2022 3 5.2.1.7 健全完善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信息台账,一人一档 ,动态管理, 严格申请、 查验、确认、终止程序,每月更新全国 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 5.2.2 医疗保障 5.2.2.1 按照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政策, 对个人 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 5.2.2.2 按照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医疗救助政策,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未 成年人进行重点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购买重特大疾病补充 医疗保险,引导和鼓励慈善组织开展补缺型和补充型医疗援助项目。 5.2.2.3 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有效衔接,实施 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 5.2.3 康复保障 5.2.3.1 将符合“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事 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纳入保障项目,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同时享受 。 5.2.3.2 依托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资源,为有需要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提供康复指 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5.2.4 教育救助资助 5.2.4.1 强化控辍保学工作,确保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全部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 成义务教育。 5.2.4.2 落实孤儿教育资助政策 ,事实无人抚养 未成年人按 照孤儿标准纳入教育资助范围 、享受相应 政策待遇。 5.2.4.3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在年满 18周岁后, 仍连续正常接受全日制国民教育的, 可继续享受有关教育资助政策至其毕业或离校 。 5.2.4.4 依托儿童福利机构特教资源,为有需要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教 育。 落实监护责任 5.3 5.3.1 监护人因外出务工 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 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照护, 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职责,并监督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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