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CCS Z 50
52
贵州省 地方标准
DB52/ 1700—2022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dust
2022 - 11 - 06发布 2023 - 03 - 01实施
贵 州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2/ 1700 —2022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 ........................... 2
5 施工场地扬尘监测要求 ................................ ............................... 3
6 实施与监督 ................................ ................................ ......... 4
DB52/ 1700 —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于2022年11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为全文强制。 本文件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黔西南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顺市生态环境监测
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庚申、王程程、贾亚琪、徐浩、张军方、迟峰、秦俊虎、王艳妮、黄婉玉、
毛金群、杨俊、王炜、宋振立。
DB52/ 1700 —2022
1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及其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
环境保护设施涉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堆料场地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618 环境空气PM 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 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 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施工场地 construction plant
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作业区域。包括建筑施工、市
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等产生扬尘的作业区域。
3.2
扬尘 dust
指地表松散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3.3
施工场地扬尘 construction dust
指施工场地内产生的扬尘。
DB52/ 1700 —2022
2 3.4
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 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5
监测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s at monitoring point
指监测点在一定时段内排放的 PM10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μg/m3。
3.6
县 (市、 区) PM10小时平均浓度 1-hour average concentration for PM 10 of County(City, District)
指监测点所在县 (市、区)全部国控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时发布的小时 PM10浓度的算术
平均值。用公式( 1)计算:
10
1
10n
i
iPM
PMn ································ ································ ·· (1)
式中:
10PM
—— 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μ g/m3;
—— 县(市、 区)第i个国控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时发布的小时 PM10平均浓度
值,μg/m3;
n —— 县(市、区)国控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数目,个。
4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执行表 1规定的限值。
表1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限值
控制项目 监测点浓度限值*(μg/m3) 达标判定依据
手工监测 自动监测
PM10 150 超标次数≤ 1次/天 超标次数≤ 4次/天
*当采用手工监测时,一天内监测点自监测起持续 1 h排放PM10的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一天内监测次数不少于 2次。
当采用自动监测时,一天内监测点自整时起依次顺延 15 min排放PM10的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
注1:监测点实测值大于 150μg/m3,且小于等于同时段所属县 (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时,不执行本限值。
注2:当施工场地跨两个及以上县 (市、区)时,取同时段县 (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中最大值 作为执行本限值的依据。
注3:当采用手工监测时,采样起始时间在 任意一小时 00 min 00 s到30 min 00 s之间时,取同 时段所属县(市、区)PM10
小时平均浓度作为执行本限值的依据;采样起始时间在 任意一小时 30 min 01 s到59 min 59 s之间时,取下一时段
所属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作为执行本限值的依据。
)(i10PM
5 施工
一5.1
5.1.1
5.1.2
变当时的
监5.2
5.2.1
手工
污染物监
5.2.2
5.2.2.1
HJ 655
并配备相
5.2.2.2
于一周。
5.2.3
5.2.3.1
5.2.3.2
5.2.3.3
从监测系
5.2.3.4
稳定可靠
5.2.3.5
5.2.3.6
施工
施
注场地扬尘监 测
般要求
施工场地扬 尘
在对施工场 地
的运行工况。
测要求
手工监测
工监测采用 重
监测方法标 准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采
的技术要求
相应的视频 监
视频监控 系
监测点位设 置
监测点位 应
自动监测 点
在监测点 周
系统采样口 到
4 监测点应 设
靠的电力供 应
当与其他 施
采样口距
工场地扬尘5.2.4 监测点数 量
施工场地占地 面
S≤0.
0.5<S≤
1<S≤
S>10
注:市政建设测要求
尘排放单位 应
地扬尘进行 监
重量法,按H J
准,如明确 适
采用基于连 续
。连续自动 监
监控系统。
系统应具备 记
置要求
应设置于施 工
点位不宜轻 易
周围,不宜 有
到附近最高 障
设置在相对 安
应,方便安 装
施工场地相 邻
离 度
表
面积S(万m2)
5
≤1
10
0
、公路建设、应按照 HJ 6 3
监督执法监 测
J 194、HJ/ T
适用于本文 件
续自动监测 技
监测系统至 少
记录或传输 视
工区域围栏 安
易变动,以 保
有非施工作 业
障碍物之间 的
安全和防火 措
装和检修通 信
邻时,应避 免
按 HJ 194 离地面的高 度
要求
监
表2 施工场
在1万m2以上
在10万m2以
10万
铁路建设等施30 的要求,
测时,施工 单
T 55和HJ 61
件中大气污 染
技术的颗粒 物
少应包括样 品
视频数据功 能
安全范围内,
保证监测资 料
业的高大建 筑
的水平距离,
措施有保障 的
信线路。
免在相邻边 界
、HJ 655 的
场地扬尘监 测监测点数量应符合表2要求。
上的施工场地 至
设1个监测点
以上的施工场 地
万m2增设1个监 测
工时间3个月 以建立仪器设 备
单位的人员 和
8的规定执 行
染物监测,也 可
物连续自动 监
品采集单元、
能,并且视 频
优先设置 于
料的连续性 和
筑物、树木 或
宜为该障碍 物
的地方,监 测
界处设置监 测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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