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1.040.13
A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354—2012
救
助管理机构安全
Safetyofadministrationandreliefshelters
2012-12-31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江苏省南京市救助管理站、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辽宁省
盘锦市救助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亮、李波、王宏丽、戴阿根、夏阳、李军、江秀忱、吴越富、杨洋。
ⅠGB/T29354—2012
救助管理机构安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涉及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设、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突发事件预防、预案和
处置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对象服务的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23245—2009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JGJ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23245—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检视 inspection
救助管理机构对求(受)助人员的身份证件、体貌特征及身体、精神状况察看判明的过程。
3.2
保护性救助对象 shelteredreliefobject
受助人员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 制度建设
4.1 文件
救助管理机构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工作文件,由救助管理机构法定代表
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各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机构内工作人员都应该知晓文件中的各项要求。
这些文件的内容应涉及以下方面:
a) 安全目标;
b)安全检查;
c)受助人员安全管理;
d)机构安全保卫;
e)后勤保障安全;
f)安全教育培训;
g)应急预案。
1GB/T29354—2012
4.2 职责
4.2.1 安全负责人
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机构内涉及安全方面的管理,其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a) 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安全管理文件;
b) 保障机构安全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及人员的配备;
c)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d) 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e) 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预防、救援和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
f) 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报告。
4.2.2 安全员
救助管理机构应设安全员,其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a) 负责机构安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b) 负责机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c) 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和报告工作;
d) 负责机构安全资料的建档。
4.2.3 管理服务人员
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将对受助人员的安全管理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责任,其职责包括
以下方面:
a) 负责受助人员安全教育;
b)负责受助人员安全管理;
c)记载安全值班记录。
4.2.4 医务人员
救助管理机构的医务人员主要负责受助人员站内医疗防治工作,其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a)负责受助人员入站体检;
b)负责受助人员日常保健和患病人员初步诊断;
c)负责站内突发疾病受助人员和危重、精神病人员的送医救治工作;
d)负责各类药品的保管和处理。
4.3 工作人员要求
4.3.1 安全员
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掌握和熟悉以下内容和方法:
a)熟悉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
b)熟悉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c)掌握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的方法与要求。
4.3.2 管理服务人员
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人员应掌握和熟悉以下内容和方法:
a)熟悉本岗位安全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
2GB/T29354—2012
GB-T 29354-2012 救助管理机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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