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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52 备案号: 36759-2013 北 京 DB11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 947—2013 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occupational health for power-driven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ing workplace 2013 - 01 - 31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5 - 01 实施 发 布 DB11/ 947—2013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5 建(构)筑物和布局 ................................................................. 2 6 维修操作职业卫生要求 ............................................................... 3 7 管理措施........................................................................... 5 I DB11/ 947—2013 前 言 本标准5.2.2、6.1.1、6.2.1、6.4.3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纪文、丁大鹏、秦妍、陈娅、董艳、胡玢、汪彤、刘艳、李东明、靳大力、 刘卫坤、马虹、刘英杰。 II DB11/ 947—2013 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的总体要求、建(构)筑物和布局、维修操作过程中职业病 危害控制、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和职业卫生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JT/T 324 汽车喷烤漆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employer of power-driven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 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 3.2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s 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主要包括:废蓄电池、废液化气罐、废尾气净化催化剂、 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防冻剂等)、废空调制冷剂、废漆渣、废 稀料混合物、废安全气囊、废弃电子元器件等。 3.3 职业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 1 DB11/ 947—2013 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 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场所适应劳动者,促进 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3.4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劳动者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 件,包括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4 总体要求 4.1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使维修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 GBZ 2.1、GBZ 2.2 的相关要求。 4.2 机动车维修经营建设项目中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和设备,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且应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3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的漆料、溶剂(稀释剂)、油料等原(辅)料产品应遵循无毒产品代替有 毒产品,低毒产品代替高毒产品的原则进行选择。 4.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技术文件、原(辅)料成分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执 行标准文件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同时存放在相应物料使用、存放的区域。 4.5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对配备有除尘、排毒、降噪等防护装置的机 器设备,作业开始时,应先启动防护装置,后启动主机;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主机,后关闭防护装置。 4.6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厨余垃圾车、垃圾清运车、粪便运输车、医疗废弃物运输车、水车等专业 车辆,应确认其箱体、壳体经清空、清洁后方可进入维修场所进行维修。 4.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和 评估。 5 建(构)筑物和布局 5.1 建(构)筑物 5.1.1 机动车维修车间建筑结构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车间采暖和照明设计应符合 GB 50019、GB 50034 的要求。 5.1.2 机动车维修车间采用的室内装修材料,不宜使用对人身体有害的建筑材料及易吸附有毒物质的 材料。 5.1.3 机动车维修车间的墙壁、顶棚等建筑结构内表面应易于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防渗漏、 易于清扫。水磨、洗车等易积水的作业区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并设置坡向排水设施。 5.2 布局 5.2.1 机动车维修车间的设计应有利于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布置。 2 DB11/ 947—2013 5.2.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分区布置机修、钣金、喷烤漆、打磨、抛光等维修设备。其中,钣金、喷 漆、打磨等易产生粉尘、焊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序应设在车间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风口的下风侧。 5.2.3 钣金、切割、打磨、抛光等产生噪声的工序宜分区布置。噪声超标时,应采取隔声等控制措施, 如使用隔声间、移动式隔声屏、隔声帘罩等。 5.2.4 漆料、溶剂(稀释剂)、油料、清洗剂、退炭剂等物料应贮存在通风良好的专门库房中。库房 应设置排风装置。 5.2.5 调漆室应设置在具有防爆排风装置的独立空间,远离人员办公区,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5.2.6 对于多层厂房,喷烤漆房宜布置在建筑物最上层。喷烤漆房排气净化装置的排气筒出气口不应 设置在厂房建筑物内、低于厂房建筑物高度、厂房建筑物通风换气系统进风口的上风侧、相邻建筑物当 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等对维修车间产生影响的位置。 5.2.7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在维修车间外独立设置。 5.2.8 空气压缩机等噪声与振动较大的设备应采取设置隔离机房等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5.2.9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以下位置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标识应符合 GBZ 158 的 要求: a) b) c) d) e) f) 机修车间内机修工位附近墙壁或立柱; 钣金车间内钣金工位附近墙壁或立柱; 喷烤漆房房门外壁; 漆料贮存间进入门(口)外侧; 调漆间进入门(口)外侧; 危险废物贮存间进入门(口)外侧。 5.2.10 办公区、休息区与维修区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隔离布置。不应在维修车间内设置宿舍和食堂。 6 维修操作职业卫生要求 6.1 个体防护要求 6.1.1 作业人员应穿着工作服、安全鞋进入维修场所,应根据维修工序的特点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种类,做好呼吸、眼部、听力及皮肤防护,其中: a) 进行电瓶液检查的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手套、防护眼罩; b) 进行喷漆操作的作业人员,应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有机蒸汽且带滤烟层)防毒面具或长管呼吸 器(导气管应具有耐油性和防静电性)、防护手套、防护眼罩,穿着防静电的三紧式连体罩头 工作服、防静电鞋(可同服装一体); c) 进行调漆操作的作业人员,应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有机蒸气)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护眼罩, 穿着防静电服; d) 进行电焊、气焊、二氧化碳保护焊、气割操作的作业人员,应佩戴焊接眼面护具、焊接服、焊 工防护手套、具有防尘防毒功能的口罩; e) 进行抛光、切割、打磨操作的作业人员,应佩戴防颗粒物呼吸器(防尘口罩)、防冲击眼护具、 防护手套; 3 DB11/ 947—2013 f) 进行机动车整形(使用介子机)操作的作业人员,应佩戴防颗粒物呼吸器(防尘口罩)、防护 手套、防冲击眼护具; g) 进行废液倒装、收集操作的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手套、防护眼罩、自吸过滤式(有机蒸气) 防毒面具; h) 接触噪声作业的作业人员,应佩戴护听器(耳塞或耳罩); i) 使用产生振动的手持工具,应佩戴防振手套。 6.1.2 作业人员应具有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能力,了解个体防护用品的适用性、局限性、维护保 养、失效判断和更换方法;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6.1.3 作业人员不应在产生粉尘、有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区域饮水、进食和休息,不应穿工作服进 入餐厅等非作业场所。 6.2 机修 6.2.1 在车间内进行机动车发动机启动状态下的机修作业的,机动车排气管应连接通风排毒装置。发 动机启动前,应检查装置气密性。 6.2.2 机修工序中临时储存废油料的容器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如需人工倾倒,宜由两人及以上共同操 作,并应按照本标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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