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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67.61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3186-82 1988年确认 Sampling paint products 本标准适用于色漆、清漆和有关产品的取样。目的是得到适当数量的代表性样品。对不适用于本 标准的产品应按产品说明或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进行取样。 本标准参考下列ISO标准制订: ISO1512《色漆和清漆取样》; ISO1513《色漆和清漆试样的检查和制备》; ISO842《色漆和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1产品类型 A型:单一均匀液相的流体,如:清漆和稀释剂。 B型:两个液相组成的流体,如:乳液。 C型:一个或两个液相与一个或多个固相一起组成的流体,如:色漆和乳胶漆。 D型:粘稠状,由一个或多个固相带有少量液相所组成,如:腻子,厚浆涂料和用油或清漆调制 的颜料色浆,也包括粘稠的树脂状物质。 E型:粉末状,如:粉末涂料。 2盛样容器和取样器械 2.1盛样容器 应采用下列适当大小的洁净的广口容器: a. 内部不涂漆的金属罐; b. 棕色或透明的可密封玻璃瓶; c.纸袋或塑料袋。 2.2取样器械 2.2.1取样器械应分别具有下述两种功效: 2.2.1.1能使产品尽可能混合均匀。 2.2.1.2取出确有代表性的样品。 2.2.2材质与设计 取样器械应使用不和样品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制成。并应便于使用和清洗(应无深凹的沟槽、尖 锐的内角,难于清洗和难于检查其清洁程度的部位)。 2.2.3种类 2.2.3.1搅拌器 a.不锈钢或木制搅棒; b.机械搅拌器。 2.2.3.2取样器(见附录A) a. QYG-I型取样管; b. QYG-Ⅱ型取样管; c. QYG-Ⅲ型取样管, 国家标准局1982-09-01发布 1983-05-01实施 GB3186—82 d. QYG-IV型取样管; e. QYQ-I型贮槽取样器。 效果类似的取样器也可采用。 3取样数目 产品交货时,应记录产品的桶数,按随机取样方法,对同一生产厂生产的相同包装的产品进行取 样,取样数应不低于 /n (n是交货产品的桶数)。 取样数建议采用以下的数字。 表1 交货产品的桶数 取 样 数 2 ~ 10 2 11 ~ 20 3 21 ~ 35 36 ~ 50 5 51 ~ 70 6 71 ~ 90 7 91~125 8 126~160 9 161~200 10 此后每增加50桶取样数增加1 待取样产品的初检程序 4.1桶的外观检查 记录桶的外观缺陷或可见的损漏,如损漏严重,应予舍弃。 4.2桶的开启 除去桶外包装及污物;小心地打开桶盖,不要搅动桶内产品。 4.3对A、B类流体状产品的初检程序 4.3.1目测检查 4.3.1.1结皮 记录表面是否结皮及结皮的程度,如:软、硬、厚、薄,如有结皮,则沿容器内壁分离除去,记录 除去结皮的难易。 4.3.1.2稠度 记录产品是否有触变或胶凝现象。 注:色漆和清漆的触变性和胶凝两者都呈胶冻状,但是触变性样品的稠度通过搅拌或摇动会明显降低,而胶凝的 色漆和清漆经搅拌后稠度不能降低。 4.3.1.3分层、杂质及沉淀物 检查样品的分层情况,有无可见杂质和沉淀物,并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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