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3.140 P 67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614—2016 代替 DB33/T 614-2006 河道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code for river way 2016 - 05 - 12 发布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6 - 12 实施 发 布 DB33/T 614—2016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3/T 614-2006《河道建设标准》 。与原标准 DB33/T 614-2006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河道建设规范”; ――删除了“河道环境流量”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河道生态需水”、 “河岸带”、 “堤防” 、 “护岸”、 “圩区” 、 “水生态” 、 “水文化”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河道等级划分、河网水面率的要求; ――删除了堤防级别划分; ――增加了河道建设中对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建设方面的要求; ――增加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在河道建设技术上的应用要求; ——删除工程建设管理,增加管理设施建设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陈永明、郑重、王卫标、刘立军、韩玉玲、吕娟、周启宏、赵聚国、叶建华、潘海 平、李梅凤、陈晧、胡玲、刘圣尧、俞飚、吴文华、梁彬。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为:DB33/T 614-2006,本次为首次修订。 I DB33/T 614—2016 河道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道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河道建设的目标和原则、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 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水文化、河道建设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道建设,湖泊、池塘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GB/T 508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 51015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河道 河流两岸堤防或河岸线及其之间的水面、边滩、沙洲。 3.2 河段 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3.3 河道功能 河道所发挥的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 水产、生态环境、水能发电等作用。 3.4 水面率 1 DB33/T 614—2016 某一特定区域(行政区域或流域)水域面积与对应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3.5 河道生态需水 将河道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生态过程维持在一定水平所需要的水量,指一定生态保护目标对应的 水生态系统对水量的需求。 3.6 河岸带 河道水面和陆地交界区。既有地表径流与陆地之间的交界区,又有地下水与陆地之间的交界区,地 理空间上由近岸水域、河滨区域、近岸陆域等构成,生物结构上由水生植物、陆生植物和兼性植物组成。 3.7 堤防 在河道沿岸或分洪区周边修建的挡水建筑物。 3.8 护岸 为保护河道堤岸免受水流、波浪等侵袭而采取的防护措施。 3.9 圩区 圈圩筑堤以抵御洪水、保障安全的区域。 3.10 水生态 生物在水中的生存状态与相互关系,及其与水环境之间的关系。 3.11 水文化 人类社会发展中所积累和创造的关于认识水、治理水、利用水、爱护水、欣赏水的物质与精神总和。 4 河道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4.1 河道建设目标 适应河道自然性、安全性、生态性、观赏性、亲水性的要求,恢复和拓展河道行洪、排涝、输水、 航运、灌溉、生态景观、人文历史等综合功能,稳定河势,改善水生态环境,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 功能健全、人水和谐。 4.2 河道建设原则 2 DB33/T 614—2016 4.2.1 规划先行 河道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4.2.2 满足功能 河道建设应满足河道承载的主要功能,兼顾其它功能。 4.2.3 生态保护 河道建设应遵循生态系统动态平衡的要求,注重保护生物多样性。 4.2.4 和谐安全 河道建设应尽可能保留天然状态下的河流形态,实现人水和谐,并留有必要的安全余度。 4.2.5 因地制宜 河道建设应按照河道主要功能、生态景观等要求,确定适宜的建设方式,节约工程投资,降低管护 成本。 5 河道规划 5.1 规划要求 5.1.1 规划总体要求 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贯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治河 理念,按照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营造水景观、彰显水文化的总体思路, 体现民生水利、资源水利和生态水利等现代水利的要求,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 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提升河道综合功能,维护自然的河道形态,建设协调的滨水环境,构 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5.1.2 规划内容 应明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水平年;确定河道等级,明确河道功能及相应标 准;根据需要合理布置规划工程项目,并提出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安排;进行工程经济评价和环境影响评 价;提出河道规划非工程措施和管理要求。 5.2 河道名称 应确定规划河道起讫位置和名称,并与相应的图件名称对应。老河道宜按尊重历史的原则命名。 5.3 河道等级 根据河段控制断面的集水面积、平均河宽,按表 1 确定河道等级。 3 DB33/T 614—2016 表1 河道等级划分表 a 河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集水面积(km2) ≥10000 <10000, 且≥1000 <1000, 且≥100 <100, 且≥10 <10 平均河宽 a(m) ≥70 <70,且≥50 <50,且≥30 <30,且≥15 <15 平均河宽只适用于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等级划分。 5.4 河道分类 规划应对河道进行分类: a) 按照流经的地域分为山区河道、平原河道; b) 按照管理需要将河道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乡级河道; c) 按照本地河道建设重要性将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 d) 按照河道流经的区域将河段分为城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 5.5 现状调查 应明确现状调查的范围和内容,收集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水资源、水生态、水文化等资料,得到 河道长度、河道水域面积、河流地貌形态、河道功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基本情况。 5.6 河道功能 应明确规划河道不同河段的功能,并确定河道(河段)的主要功能。 5.7 河道布局 河道规划应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和人居环境、河道水生态的维护和完善等要求进行河道和河段分类, 确定本地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一般河道的平面格局、走向、等级。应注重改善水系的连通性,规划 建设水系连通工程及必要的控制建筑物。 5.8 水面率 5.8.1 区域规划控制水面率(基本水面率)应达到水域保护规划分区(流域、地形、行政区域)确定 的规划控制水面率(若三者不同,应取用最大值),并不得小于区域现状水面率。 5.8.2 沿海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应合理布设河道和平地水库,其规划控制水面率应达到 12%以上。 5.8.3 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进行规划建设时,应先行或同步进行河道布局。没有圩区 的河网地区规划控制水面率应达到 8%以上,有圩区的河网地区规划控制水面率应达到 10%以上,其它地 区的规划控制水面率应达到 5%以上。 5.8.4 老城区改造时,区域规划控制水面率不得低于原有的现状水面率。现状水面率偏低的,应按照 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提高,河网地区的老城区规划控制水面率应逐步达到 8%以上,其它地区的老 城区规划控制水面率应逐步达到 5%以上。 5.9 河道规划定线 5.9.1 应确定河道的岸线或堤线,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的控制线。岸线或堤线布置应保留河道的自然形 态、尽可能保留或恢复湿地、沙洲、河湾、急流、浅滩、深潭,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 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对于未定规划堤线的河道,宜维持河道原有的自然岸线。 4 DB33/T 614—2016 5.9.2 在确定堤线或岸线、布置河道整治工程时,应保证河势稳定和岸滩稳定。 5.10 河道整治工程 应根据河道特性和功能需求,制订河道综合整治方案。 5.11 河道生态保护与修复 5.11.1 应根据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所确定的河道水质保护目标和生态保护目标,对河道 水质进行控制,提出河道生态保护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在规划阶段明确河道的生态需水,并提出维持 河道生态需水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 5.11.2 对有河网湿地的区域,应明确本地区河网湿地范围,提出河网湿地保护措施。 5.11.3 应根据维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合理确定水库下游河道的生态需水控制断面。 6 河道工程建设 6.1 一般要求 6.1.1 应按照河道整治等有关规划,符合规定的防洪、排涝、通航等标准,按 GB 50201、GB 50286、 GB 50707 等要求,维护河道自然形态,保持河势稳定,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满足河道 功能要求。 6.1.2 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主要外部性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者的安全。 6.1.3 应严格控制缩窄、填埋、改道、裁弯取直等对天然河势改变较大的工程措施,确需实施的,应 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防止因工程改变河道流态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除特别需要外,不得为了土地开发 对河道进行填埋或裁弯取直。 6.1.4 应保护天然河道自然形成的边滩、沙洲。 6.2 河道断面确定 6.2.1 断面型式 河道断面型式应按照因地制宜、满足功能要求的原则进行选择,保持河道形态的多样性和与自然环 境的协调性,提供各类生物种群的适应环境。 6.2.2 天然河道断面 6.2.2.1 应尽可能采用河道原有的天然断面,避免河道断面的规则化和型式的均一化。 6.2.2.2 对洪、枯季节流量变幅较大、常水位与两岸地面高差较大、河滩开阔的河段,应保持原有的 边滩与江心洲,滩地和河流主槽过水断面面积应与流量变幅相适应。 6.2.3 人工河道断面 6.2.3.1 人工河道断面可分为复式、梯形、矩形、混合型断面和仿自然断面。当难以保持天然河道断 面时,应综合地形、地质、水流等因素以及河道综合治理要求,按仿自然断面、复式断面、混合型断面、 梯形断面和矩形断面的顺序选择人工河道断面。 6.2.3.2 采用人工河道或对天然河道断面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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