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 7 . 0 6 0 B2 2 DB4413 惠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413/T7—20 1 9 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Luofushan rice 2019-12-2 6发布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1-2 6实施 发 布 DB4413/T7 —2019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20 05年第78 号令《地理 标志产品保护规定》、G B / T1 7 9 2 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和GB/T1.12009的相关要求,结合 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质量特色,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技术 审查通过的《罗浮山大米质量技术要求》基础上进行制订。 本标准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惠州伴永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博罗县特种设备和计量标准化协会、惠州市 食品药品检验所、广东省博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琴、谢永佳、黄锦城、罗晟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4413/T7 —2019 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的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143号公告批准保 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3 大米 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891 优质稻谷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定义 下列定义及G B / T1 3 5 4 、G B / T1 7 8 9 1 使用的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 1 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Luofushan rice 在本标准第4 章规定的范围内,采用无公害种植技术生产的优质籼稻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米粒大 小均匀、饱满,无腹白或腹白小,横断面呈扁圆形,细长苗条成长粒形的大米。 1 D B 4 4 1 3 / T7 —2 0 1 9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保护范围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广东省博罗县罗浮山现辖行政区域内(北纬2 3°0 3′ 5 0 ″~2 3 °4 3 ′2 0 ″,东经1 1 3 °4 9 ′5 0 ″~114 °45 ′50″),见附录A。 5 要求 5 . 1 自然环境 5 . 1 . 1 地理位置 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保护区域位于广东省博罗县罗浮山山麓下,属于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 区域内光照充足,雨量充沛,气候温和,湿润。 5 . 1 . 2 日照 年平均日照时数2 0 5 0 h 。 5 . 1 . 3 气温 年平均气温2 1 . 8 ℃,无霜期3 3 0 d 。最热7 月平均气温2 8.4℃,最冷1月平均气温15.2 ℃。 5 . 1 . 4 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1 8 2 7 . 6 m m ,平均相对湿度为82%。 5 . 1 . 5 土壤 土壤类型为水稻土,质地为壤土,有机质含量≥2%, pH值为 5.5 ~7.0。 5 . 1 . 6 大气 大气符合G B3 0 9 5规定。 5 . 2 栽培管理 5 . 2 . 1 品种选择 选用通过国家或本省省级审定适应博罗县境内种植的籼稻品种。 5 . 2 . 2 育苗 育苗地选择无污染,背风向阳、土壤肥沃疏松,地下水位低,排水良好灌溉方便的旱地、旱田或菜 地。早造3 月上旬,塑盘育秧,秧田期2 5 d ~30d,每667 ㎡用种量为2 kg籼稻;晚造7月上旬,秧田期15d~ 2 0 d ,每6 6 7 ㎡用种量为2 k g 。 5 . 2 . 3 抛秧 适宜的抛植叶龄为4 片~6 片。抛秧早稻3 月底4月初,晚稻在7月下旬至8月初。 5 . 2 . 4 田间管理 2 DB4413/T7 —2019 根据土壤肥力配方施肥,施肥量为:全生育期每667 ㎡(亩)施腐熟有机肥800k g。农药、化肥等的 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灌溉用水应符合GB5 084的规定,灌溉方法:浅水层回青, 浅水促蘖,够苗晒田,幼穗分化、抽穗和灌浆期浅水灌溉,灌浆成熟期干湿交替,黄熟期排水晒田。 5 . 2 . 5 采收 采收时间为早造7月中下旬,晚造10月下旬至11月上中旬。当黄熟谷粒达到95%分品种收割,分品 种自然晾晒。 5 . 3 生产加工 5 . 3 . 1 原料要求 原料应在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地理范围内按5.2规定的栽植管理收获,质量符合GB/T 17891规定的 稻谷。 5 . 3 . 2 设备 应具备与生产加工工艺涉及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5 . 3 . 3 生产工艺 5 . 3 . 3 . 1 风选→清理→去杂→砻谷→谷糙分离→碾米→精选→分级→检验→包装→入库。 5 . 3 . 3 . 2 除水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质。 5 . 3 . 4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5 . 3 . 4 . 1 应符合 G B1 4 8 8 1规定的卫生要求。 5 . 3 . 4 . 2 加工用水应符合 G B5 7 4 9规定。 5 . 4 质量技术要求 5 . 4 . 1 感官要求 米粒整齐匀称、色泽洁白鲜亮;米饭油亮、香润粘滑、冷却后不回生。 5 . 4 . 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参 目 数 特级 加工精度 一级 对照标准样品检验留皮程度(分为特级和一级) 直链淀粉含量/ ( % ) 1 5 ~2 0 胶稠度/ (m m ) ≥ 7 0 . 0 垩白粒率/ ( % ) ≤ 1 4 粗蛋白质(干基)/ ( % ) ≥ 7 . 0 5 . 4 . 3 净含量 3 D B 4 4 1 3 / T7 —2 0 1 9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 0 05 ]第75号令的规定。 5 . 4 . 4 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G B2 7 1 5 的规定。 5 . 5 标志 应加贴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6 检验方法 6 . 1 感官要求检验 口尝、目测、鼻嗅。 6 . 2 质量检验 6 . 2 . 1 加工精度 按G B / T5 5 0 2 规定的方法执行。 6 . 2 . 2 直链淀粉含量 按G B / T1 5 6 8 3 规定的方法执行。 6 . 2 . 3 胶稠度 按G B / T1 7 8 9 1 规定的方法执行。 6 . 2 . 4 垩白粒率 按G B / T1 7 8 9 1 规定的方法执行。 6 . 2 . 5 粗蛋白质(干基) 按G B5 0 0 9 . 5 规定的方法执行。 6 . 3 净含量 按J J F1 0 7 0 规定的方法执行。 6 . 4 食品安全指标 按G B2 7 1 5 规定的方法执行。 7 检验规则 7 . 1 一般要求 7 . 1 . 1 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常规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和销售。 7 . 1 . 2 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加工精度以实物标准样或合同成交样为依据。 7 . 2 组批和抽样 4 DB4413/T7 —2019 产品以相同工艺、相同原材料、相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按GB/T5491的规定进行抽 样。 7 . 3 检验分类 7 . 3 . 1 出厂检验 7 . 3 . 1 . 1 产品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 . 3 . 1 . 2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加工精度、胶稠度和垩白粒率。 7 . 3 . 2 型式检验 7 . 3 . 2 . 1 型式试验周期为每年一次,型式试验的项目为本标准 5.4规定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 新产品投产时; b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 . 3 . 2 . 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 . 4 判定规则 7 . 4 . 1 感官要求不符合则判为不合格。 7 . 4 . 2 凡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判为非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 7 . 4 . 3 产品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可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合格,则为合格产 品,复检不合格,则判为非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 . 1 标志、标签 8 . 1 . 1 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品专用标志。 8 . 1 . 2 标签应符合 G B7 7 1 8 、G B2 8 0 5 0的要求。 8 . 2 包装 8 . 2 . 1 包装应符合 G B1 7 1 0 9的规定和卫生要求。 8 . 2 . 2 若采用包装袋,则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 8 . 3 运输、贮存 8 . 3 . 1 成品贮存、运输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和撞击等影响质量的情况。 8 . 3 . 2 运输工具、车辆应定期消毒,保证清洁卫生。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 的物品混装。 8 . 3 . 3 非厢式运输工具、车辆应配有防尘、防日晒雨淋的帆布、塑胶布等遮盖物。 8 . 3 . 4 成品应按品种、包装形式、生产日期分别储存,以“先进先出”为原则。 8 . 3 . 5 成品不得直接放置在仓房地面上。成品库不得储存有毒、有害、易腐、易燃品以及可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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