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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CCS A12 2301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地 方 标 准 DB 2301/T 60—2020 代替 DB 2301/T 60-2019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办理规范 2020 - 12 - 15 发布 2021 - 01 - 15 实施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2301/T 60—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劲男、李明、刘晓丽、史林、刘菊英、林琳、姜滨、彭旭、孙剑英、刘志伟、 朱晨岩、胡澍、宋东升、程译。 本文件于2019年8月16日首次发布,并于2020年12月第一次修订。 I DB 2301/T 60—2020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的术语和定义、 办理要素、办理流程、法律救济。 本文件适用于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市辖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HJ 2.1-201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权限内建设项目 在哈尔滨市域范围内属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权限的、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 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承诺件 服务对象提出申请许可事项,行政机关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 4 办理要素 事项名称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受理范围 4.2.1 申请人 提出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 1 DB 2301/T 60—2020 4.2.2 申请内容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报告表)。 办理途径 网上申报,网址:哈尔滨政务服务网-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平台 (http://218.10.227.9:8088/hebssthjj/index.html)。 办理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 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 h)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i)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j)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k)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l)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审批机关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各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前期公示 4.7.1 申请人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申办前对公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4.7.2 报告书项目公示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申请人应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 7 个工作日内,公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环境保护 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 途径等情况; b)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 应对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c) 报批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 除外)。 4.7.3 报告表项目公示时,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内容除外)。 办理条件 2 DB 2301/T 60—2020 申请人在提交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 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b)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c)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d)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e)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拟采取的防治措 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污染; f) 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g)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 HJ 2.1-2016 的要求; h) 按 4.7 要求完成申报前的相关公示。 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应包括: a) 建设项目概况; b)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c)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d)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e)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f)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g)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注: 报告书项目审批,还须附有公共参与说明。 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报告书审批60个工作日,报告表审批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报告书审批3个工作日,报告表审批1个工作日。 注1:环评单位编制文件、技术评估环节、受理公示、拟批复意见公示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注2:报告书项目技术评估时限10个工作日(退回或修改报告时间除外),受理公示时限10个工作日,拟批复意见公 示时限5个工作日。如需召开听证会,审批时间顺延。 注3:报告表项目技术评估时限10个工作日(退回或修改报告时间除外),受理公示时限2个工作日,拟批复意见公 示时限5个工作日。如需召开听证会,审批时间顺延。 审批费用 行政审批不收费。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4.13.1 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3 DB 2301/T 60—2020 a) b) c) d) e) 享有知情权,审批机关应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 的清单进行公开; 有权了解审批机关审批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在审批机关未作出行政许可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审批申请。 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4.13.2 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a) 应按照审批机关已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要求, 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开工前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材料; b) 应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c) 应积极配合审批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评审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咨询 4.14.1 咨询途径 可选择以下途径进行咨询: a) 窗口咨询。哈尔滨各级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窗口; b) 电话咨询。电话号码:87153333-1301; c) 信函咨询。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局; 4.14.2 咨询回复 4.14.2.1 回复方式 现场、电话、信函、视频或电子邮件回复均可。 4.14.2.2 回复机构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市辖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技术评估部门。 4.14.2.3 回复时限 10个工作日。 4.14.3 许可证件 许可证件为《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批复文件, 证件有效期5年。 5 办理流程 申请 申请人通过登录哈尔滨政务服务网-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平台 (http://218.10.227.9:8088/hebssthjj/index.html),按4.10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受理 4 DB 2301/T 60—2020 受理承办人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分类处理: a)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进行受理; b)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c)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3 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行政 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补正后达到要求的, 予以受理;补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d)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审批 行政审批人员按照办理条件、评估意见等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 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公示 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办理的不同阶段及时地对受理、拟批复意见及批复结果进行公 示,公示网址:哈尔滨政务服务网-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平台 (http://218.10.227.9:8088/hebssthjj/index.html)。 存档 被许可人需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纸质版3份及电子件光盘邮寄至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 政管理部门。 送达 5.6.1 送达方式 5.6.1.1 窗口送达 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自行到窗口领取。领取时,领取人应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并予以签收。 5.6.1.2 邮寄送达 根据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意愿,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5.6.2 送达时限 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决定的,按照5.6.1的方式,将《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送达被许可人;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 内将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 被许可人须接受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理。 6 法律救济 5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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